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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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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20:11: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四章 排水泵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排水泵站宜按远期规模设计,水泵机组可按近期水量配置。   
第4.1.2条 排水泵站宜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抽送会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的污水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4.1.3条 单独设置的泵站,根据废水对大气的污染程度、 机组的嗓声等情况,结合当地环境条件,应与居住房屋和公共建筑保持必要距离,周围宜设置围墙,并应绿化。   
第4.1.4条 受洪水淹没地区的泵站,其入口处设计地面标高应比设计洪水位高出0.5m以上,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在入口处设置闸槽等临时防洪措施。   
第4.1.5条 泵站前应设置事故排出口。   
第4.1.6条 泵站供电宜按二级负荷设计,立体交叉道路等重要地区的泵站,必须按二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 应设备用的动力设施。   
第4.1.7条 泵房的采暖、通风、噪声和消防的标准,应符合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4.1.8条 泵房至少应有一个能容最大设备或部件出入的门。   
第4.1.9条 抽送腐蚀性污水的泵站,其水泵和管配件等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第4.1.10条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泵站应根据当地地下水的水位和流量情况,适当考虑抽送地下水的设施。   
第4.1.11条 在经常有人管理的泵房内,应设有通风,通讯设施的隔声值班室,对远离居民点的泵站,应根据需要适当设置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  
第二节 集水池
第4.2.1条 集水池的容积,应根据水量、水泵能力和水泵工作情况等因素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污水泵房的集水池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5min的出水量;
注:如水泵机组为自动控制时,每小时开动水泵不得超过6次。
二、雨水泵房的集水池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30s的出水量;
三、初沉污泥和消化污泥泵房的集水池容积,应按一次排入的污泥量和污泥泵抽送能力计算。活性污泥泵房的集水池容积,应按排入的回流污泥量、剩余污泥量和污泥泵抽送能力计算。   
第4.2.2条 流入集水池的污水与雨水均应通过格栅。   
第4.2.3条 污水泵房的集水池宜装置冲泥和清泥等设施。 抽送含有焦油等类的生产污水时,宜有加热设施。   
第4.2.4条 泵房集水池前,应设置闸门或闸槽。   
第4.2.5条 集水池的布置,应考虑改善水泵吸水管的水力条件,减少滞流或涡流。  
第三节 泵房
第4.3.1条 水泵的选择应根据水量、水质和所需扬程等因素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宜选用同一型号。当水量变化大时,应考虑水泵大小的搭配,但型号不宜过多,或采用可调速电动机。
二、泵房内工作泵不宜少于2台,污水泵房内的备用泵台数, 应根据地区重要性、泵房特殊性,工作泵型号和台数等因素确定,但不得少于1台,雨水泵房可不设备用泵。
三、应采取节约能耗措施。
四、有条件时,应采用潜水泵抽升雨、污水或污泥。   
第4.3.2条 水泵吸水管及出水管的流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吸水管流速为0.7~1.5m/s;
二、出水压力管流速为0.8~2.5m/s。   
第4.3.3条 泵房内的起重设备,根据水泵最重部件或电动机的重量,可按下列规定选用:
一、起重量小于0.5t的地面式泵房,采用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
二、起重量在1t以下时,采用手动单轨单梁起重设备;
三、起重量在1~3t时,采用手动或电动单轨单梁起重设备;
四、起重量在3t以上时,采用电动单梁桥式起重设备。
注:起吊高度大、吊运距离长或起吊次数多的泵房,可适当提高起吊的机械化水平。   
第4.3.4条 主要机组的布置和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相邻两机组基础间的净距;
1.电动机容量小于等于55kW时,不得小于0.8m;
2.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时,不得小于1.2m。
二、无吊车起重设备的泵房,一般在每个机组的一侧应有比机组宽度大0.5m的通道,但不得小于本条一款的规定。
三、相邻两机组突出基础部分的间距,以及机组突出部分与墙壁的间距,应保证水泵轴或电动机转子在检修时能够拆卸,并不得小于0.8m。如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时,则不得小于 1.0m。作为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2m。
四、配电箱前面通道的宽度,低压配电时不小于1.5m,高压配电时不小于2.0m,当采用在配电箱后面检修时,后面距墙不宜小于1.0m。
五、在有桥式起重设备的泵房内,应有吊运设备的通道。   
第4.3.5条 当需要在泵房内检修设备时,应留有检修设备的位置,其面积应根据最大设备(或部件〕的外形尺寸确定,并在周围设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   
第4.3.6条 泵房高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无吊车起重设备者,室内地面以上有效高度不小于3.0m ;
二、有吊车起重设备者,应保证吊起物体底部与所越过的固定物体的顶部有不小于0.5m的净空;
三、有高压配电设备的房屋高度,应根据电气设备外形尺寸确定。   
第4.3.7条 泵房内应有排除积水的设施。   
第4.3.8条 立式水泵的传动轴当装有中间轴承时应设置养护工作台。   
第4.3.9条 泵房内地面敷设管道时,应根据需要设置跨越设施,若架空敷设时,不得跨越电气设备和阻碍通道,通行处的管底距地面不宜小于2.0m。   
第4.3.10条 当两台或两台以上水泵合用一条出水管时,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均应设置闸阀,并在闸阀和水泵之间设止回阀; 如单独出水管为自由出流时,一般可不设止回阀和闸阀。   
第4.3.11条 排水泵房宜设计成自灌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吸水管上应设有闸阀;
二、宜按集水池的液位变化自动控制运行。   
第4.3.12条 非自灌式水泵的泵房内,应设置引水设备,并宜设备用。  
第五章 污水处理厂的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
第5.0.1条 污水处理厂位置的选择,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一、在城镇水体的下游;
二、在城镇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三、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四、少拆迁,少占农田,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五、有扩建的可能;
六、便于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
七、厂区地形不受水淹,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八、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第5.0.2条 污水厂的厂区面积应按远期规模确定,并作出分期建设的安排。   
第5.0.3条 污水厂的总体布置应根据厂内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要求,结合厂址地形、气象和地质条件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便于施工、维护和管理。   
第5.0.4条 污水厂厂区内各建筑物造型应简洁美观,选材恰当,并应使建筑物和构筑物群体的效果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5.0.5条 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其位置和朝向应力求合理,并应与处理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   
第5.0.6条 污水和污泥的处理构筑物宜根据情况尽可能分别集中布置。处理构筑物的间距应紧凑、合理,并应满足各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和埋设各种管道以及养护维修管理的要求。   
第5.0.7条 污水厂的工艺流程、竖向设计宜充分利用原有地形,符合排水通畅,降低能耗、平衡土方的要求。   
第5.0.8条 厂区消防及消化池,贮气罐、余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及其它危险品仓库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5.0.9条 污水厂内可根据需要,在适当地点设置堆放材料、备件、燃料或废渣等物料以及停车的场地。   
第5.0.10条 污水厂的绿化面积不宜小于全厂总面积的30%。   
第5.0.11条 污水厂应设置通向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必要通道。通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车行道的宽度:单车道为3.5m,双车道为6~7m, 并应有回车道;
二、车行道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三、人行道的宽度为1.5~2m。
四、通向高架构筑物的扶梯倾角不宜大于45度。
五、天桥宽度不宜小于1m。   
第5.0.12条 污水厂周围应设围墙,其高度不宜小于2m。 工业企业污水站的围护可按具体需要确定。   
第5.0.13条 污水厂的大门尺寸应能容最大设备或部件出入,并应另设运除废渣的侧门。   
第5.0.14条 污水厂并联运行的处理构筑物间应设均匀配水装置,各处理构筑物系统间宜设可切换的连通管渠。   
第5,0.15条 污水厂内各种管渠应全面安排,避免相互干扰,管道复杂时宜设置管廊,处理构筑物间的输水、输泥和输气管线的布置应使管渠长度短、水头损失小、流行通畅、不易堵塞和便于清通,各污水处理构筑物间的通连,在条件适宜时,应采用明渠。   
第5.0.16条 污水厂应合理地布置处理构筑物的超越管渠。   
第5.0.17条 处理构筑物宜设排空设施,排出的水应回流处理。   
第5.0.18条 污水厂的给水系统与处理装置衔接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给水系统的措施。   
第5.0.19条 污水厂供电宜按二级负荷设计.为维持污水厂最低运行水平的主要设备的供电,必须为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注:工业企业污水站的供电等级,应与主要污水污染源车间相同。   
第5.0.20条 污水厂应根据处理工艺的要求,设污水、污泥和气体的计量装置,并可设置必要的仪表和控制装置。   
第5.0.21条 污水厂附属建筑物的组成及其面积,应根据污水厂的规模、工艺流程和管理体制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规定。   
第5.0.22条 工业企业污水处理站的附属建筑物宜与该工业企业的有关建筑物统一考虑。   
第5.0.23条 位于寒冷地区的污水处理厂,应有保温防冻措施。   
第5.0.24条 根据维护管理的需要,宜在厂区内适当地点设置配电箱、照明、联络电话、冲洗水栓、浴室、厕所等设施。   
第5.0.25条 高架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和避雷针等安全措施。  
第六章 污水处理构筑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1.1条 城市污水排入水体时,其处理程度及方法应按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以及水体的稀释和自净能力、上下游水体利用情况、污水的水质和水量、污水利用的季节性影响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6.1.2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率,一般可按表 6.1.2采用。   


  
注:①表中SS表示悬浮固体量,BOD5表示五日生化需氧量。
②活性污泥法根据水质、工艺流程等情况,可不采用初次沉淀。   
第6.1.3条 在水质和(或)水量变化大的污水厂中,可设置调节水质和(或)水量的设施。   
第6.1.4条 污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流量,应按分期建设的情况分别计算。当污水为自流进入时,按每期的最大日最大时设计流量计算;当污水为提升进入时,应按每期工作水泵的最大组合流量计算。
注: 曝气池的设计流量,应根据曝气池类型和曝气时间确定,曝气时间较长时,设计流量可酌情减小。   
第6.1.5条 合流制的处理构筑物,除应按本章有关规定设计外,尚应考虑雨水进入后的影响,一般可按下列要求采用:
一、格栅、沉砂池,按合流设计流量计算;
二、初次沉淀池,一般按旱流污水量设计,按合流设计流量校核,校核的沉淀时间不宜小于30min;
三、第二级处理系统:一般按旱流污水量计算,必要时可考虑一定的合流水量;
四、污泥浓缩池、湿污泥池和消化池的容积,以及污泥干化场的面积,一般可按旱流情况加大10%~20%计算;
五、管渠应按相应最大日最大时设计流量计算。   
第6.1.6条 城市污水的设计水质,在无资料时,一般应按下列要求采用:
一、生活污水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应按每人每日20~35g计 算;
二、生活污水的悬浮固体量应按每人每日35~50g计算;
三、生活污水的设计水质,可参照同类型工业已有资料采用,其悬浮固体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可折合人口当量计算;
四、在合流制的情况下,进入污水处理厂的合流污水中悬浮固体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应采用实测值。
五、生物处理构筑物进水的水温宜为10~40℃,PH值宜为 6.5~9.5,有害物质不得超过本规范附录三规定的容许浓度,营养组合比(五日生化需氧量:氮:磷)可为100 :5:1。   
第6.1.7条 各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应少于2个(格),并宜按并联系列设计。  
注:当污水量较小时,其中沉砂池可考虑l个(格)备用。   
第6.1.8条 处理构筑物的人口处和出口处宜采取整流措施。   
第6.1.9条 城市污水厂应根据排放水体情况和水质要求考虑设置消毒设施。  
第二节 格栅
第6.2.1条 在污水处理系统或水泵前,必须设置格栅。   
第6.2.2条 格栅栅条间空隙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污水处理系统前,采用机械清除时为16~25mm,采用人工清除时为25~40mm;
二、在水泵前,应根据水泵要求确定。
注:如水泵前格栅栅条间空隙宽度不大于20mm时,污水处理系统前可不再设置格珊。   
第6.2.3条 污水过栅流速宜采用0.6~1.0m/s,格栅倾角宜采用45度~75度。   
第6.2.4条 格栅上部必须设置工作台,其高度应高出格栅前最高设计水位0.5m,工作台上应有安全和冲洗设施。   
第6.2,5条 格栅工作台两側过道宽度不应小于0.7m,工作台正面过道宽度,采用机械清除时不应小于1.5m,采用人工清除时不应小于1.2m。   
第6.2.6条 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  
第三节 沉砂池
第6.3.1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设置沉砂池。   
第6.3.2条 平流沉砂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大流速应为0.3m/s,最小流速应为0.15m/s;
二、最大流量时停留时间不应少于30s;
三、有效水深不应大于1.2m,每格宽度不宜小于0.6m。 一级污水处理厂宜采用平流沉砂池。   
第6.3.3条 曝气沉砂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水平流速为0.1m/s;
二、最大时流量的停留时间为1~3min;
三、有效水深为2~3m,宽深比为1~1.5;
四、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曝气量为O.1~ 0.2m3空气;
五、进水方向应与池中旋流方向一致,出水方向应与进水方向垂直,并宜设置挡板。   
第6.3.4条 城市污水的沉砂量,可按每立方米污水0.03 L计算;合流制污水的沉砂量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注:沉砂量的含水率60%,容重1500kg/m3.   
第6.3.5条 砂斗容积不应大于2d的沉砂量,采用重力排砂时,砂斗斗壁与水平面的倾角不应小于55度。   
第6.3.6条 除砂宜采用机械方法,并设置贮砂池或晒砂场。采用人工排砂时,排砂管直径不应小于200mm。  
第四节 沉淀池
(I) 一般规定  
第6.4.1条 城市污水沉淀池的设计数据宜按表6.4.1采用。生产污水沉淀池的设计数据,应根据试验或实际生产运行经验确定。   


  
注:① 污泥量系指在100℃下烘干恒重的污泥干重。
② 合建式完全混合曝气池沉淀区的表面水力负荷数据宜按第6.6.10条规定采用。   
第6.4.2条 沉淀池的超高不应小于0.3m。   
第6.4.3条 沉淀池的有效水深宜采用2~4m。   
第6.4.4条 当采用污泥斗排泥时,每个泥斗均应设单独的闸阀和排泥管,泥斗的斜壁与水平面的倾角,方斗宜为60度,圆斗宜为55度。   
第6.4.5条 初次沉淀池的污泥区容积,宜按不大于2d的污泥量计算。曝气池后的二次沉淀池污泥区容积,宜按不大于2h的污泥量计算,并应有连续排泥措施。机械排泥的初次沉淀池和生物膜法处理后的二次沉淀池污泥区容积,宜按4h的污泥量计算。   
第6.4,6条 排泥管的直径不应小于200mm。   
第6.4.7条 当采用静水压力排泥时,初次沉淀池的静水头不应小于l.5m;二次沉淀池的静水头,生物膜法处理后不应小于1.2m,曝气池后不应小于0.9m。
注:生产污水按污泥性质确定。   
第6.4.8条 沉淀池出水堰最大负荷,初次沉淀池不宜大于2.9 L/(s·m);二次沉淀池不宜大于1.7L/(s ·m)。   
第6.4.9条 沉淀池应设置撇渣设施。  
(II)沉淀池  
第6.4.10条 平流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格长度与宽度之比值不小于4,长度与有效水深的比值不小于8;
二、一般采用机械排泥,排泥机械的行进速度为0.3~1.2m/min;
三、缓冲层高度,非机械排泥时为O.5m,机械排泥时,缓冲层上缘宜高出刮泥板0.3m;
四、池底纵坡不小于O.01。   
第6.4.11条 竖流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池子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与有效水深的比值不大于3;
二、中心管内流速不大于30mm/s;
三、中心管下口应设有喇叭口及反射板,板底面距泥面不小于0.3m。   
第6.4.12条 辐流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池子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与有效水深的比值宜为 6~ 12;
二、一般采用机械排泥,当池子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较小时也可采用多斗排泥,排泥机械旋转速度宜为1~3r/h,刮泥板的外缘线速度不宜大于3m/min:
三、缓冲层高度,非机械排泥时宜为0.5m;机械排泥时,缓冲层上缘宜高出刮泥板0.3m;
四、坡向泥斗的底坡不宜小于0.05。   
(III)斜板(管)沉淀池   
第6.4.13条 当需要挖掘原有沉淀池潜力或建造沉淀池面积受限制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斜板(管)沉淀池。   
第6.4.14条 升流式异向流斜板(管)沉淀池的设计表面水力负荷,一般可按比普通沉淀池的设计表面水力负荷提高一倍考虑;但对于二次沉淀池,尚应以固体负荷核算。   
第6.4.15条 升流式异向流斜板(管)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斜板净距(或斜管孔径)为80~100mm:
二、斜板(管)斜长为1m;
三、斜板(管)倾角为60度;
四、斜板(管)区上部水深为0.7~1.0m;
五、斜板(管)区底部缓冲层高度为1.0m。   
第6.4.16条 斜板(管)沉淀池应设冲洗设施。   
(IV)双层沉淀池   
第6.4.17条 双层沉淀池前应设沉砂池。   
第6.4.18条 设计双层沉淀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双层沉淀池的消化室不少于2个时,沉淀槽内水流方向应能调换;
二、沉淀槽内的污水沉淀时间、表面水力负荷、排泥所需静水头、进出水口结构及排泥管直径等,应符合本节平流沉淀池的有关规定;
三、沉淀槽深度不宜大于2.0m,沉淀槽斜壁与水平面的倾角不应小于55度,沉淀槽底部缝宽宜采用0.15m;
四、沉淀槽底部至消化室污泥表面,应保留有缓冲层,其高度宜为0.5m;
五、相邻的沉淀槽槽壁间净距不宜小于0.5m;
六、消化室底部斜壁与水平面的倾角不得小于30度;
七、浮渣室的自由表面(扣除沉淀槽的面积)不得小于池子总面积的20%。   
第6.4.19条 消化室的容积,可根据污水冬季平均温度按表 6.4.19计算确定。   


  
注:有曝气池剩余活性污泥或生物滤池后二次沉淀池污泥进入时,消化室增加的容积应由计算确定。  
第五节 生物膜法
(I) 一般规定  
第6.5.1条 生物膜法一般宜用于中小规模污水量的生物处理。   
第6.5. 2条 污水进行生物膜法处理前,一般宜经沉淀处理。   
第6.5.3条 生物膜法的处理构筑物应根据当地气温和环境等条件,采取防挥发、防冻、防臭和灭蝇等措施。   
(II)生物滤池   
第6.5.4条 生物滤池的填料应采用高强、耐腐蚀、颗粒匀称、比表面积大的材料,一般宜采用碎石、炉渣或塑料制品。 用作填料的塑料制品,尚应具有耐热、耐老化、耐生物性破坏并易于挂膜的性能。   
第6.5.5条 生物滤池的构造应使全部填料能获得良好的通风,其底部空间的高度不应小于0.6m,沿滤池池壁周边下部应设置自然通风孔,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滤池表面积的l%。   
第6.5.6条 生物滤池的布水设备应使污水能均匀分布在整个滤池表面上。布水设备可采用活动布水器,也可采用固定布水器。   
第6.5.7条 生物滤池底板坡度应采用0.01倾向排水渠,并有冲洗底部排水渠的措施。   
第6.5.8条 生物滤池出水的回流,应根据水质和工艺要求,经计算确定。   
第6.5.9条 低负荷生物滤池的设计当采用碎石类填料时,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滤池上层填料的粒径宜为25~40mm,厚度宜为1.3 ~1.8m;下层填料的粒径为70~100mm,厚度为0.2m。
二、处理城市污水时,在正常气温情况下,表面水力负荷以滤池面积计,宜为1~3m3/(m2·d);五日生化需氧量容积负荷以填料体积计,宜为0.15~0.30 kg/(m3·d)。
三、当采用固定喷咀布水时,最大设计流量时的喷水周期宜为5~8min,小型污水厂不应大于15min。   
第6.5.10条 高负荷生物滤池的设计宜采用碎石或塑料制品作填料。当采用碎石类填料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滤池上层填料的粒径宜为40~70mm,厚度为不宜大于1.8m;下层填料的粒径宜为70~100mm,厚度宜为0.2m。
二、处理城市污水时,在正常气温情况下,表面水力负荷以滤池面积计,宜为10~30m3 /(m2 ·d);五日生化需氧量容积负荷以填料体积计,不宜大于1.2 kg/(m3·d)。
  
注:① 当采用塑料等制品为填料时,滤层厚度、表面水力负荷和容积负荷可提高, 具体设计数据应由试验或参照相似污水的实际运行资料确定。
② 若污水按容积负荷计算确定的表面水力负荷小于本条数值时,应采取回流。   
第6.5.11条 塔式生物滤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填料应采用塑料制品,滤层总厚度应由试验或参照相似污水的实际运行资料确定,一般宜为8~12m;
二、滤层应分层,每层滤层厚度由填料材料确定,一般不宜大于2. 5m,并应便于安装和养护。
三、设计负荷应根据进水水质、要求处理程度和滤层总厚度, 并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污水的实际运行资料确定。   
(III)生物转盘   
第6.5.12条 生物转盘的盘体应轻质、高强、防腐蚀、防老化,易于挂膜、比表面积大以及方便安装、养护和运输。   
第6.5.13条 生物转盘应分2~4段布置,盘片净距进水端宜为25~35mm;出水端宜为10~20mm。   
第6.5.14条 生物转盘的水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盘体在槽内的浸没深度不应小于盘体直径的35%,但转轴中心在水位以上不应小于150mm。
二、盘体外缘与槽壁的净距不宜小于100mm。
三、每平方米盘片全部面积具有的水槽有效容积,一般宜为 5~9L。   
第6.5.15条 盘体的外缘线速度宜采用15~18m/min。   
第6.5.16条 生物转盘的转轴强度和挠度必须满足盘体自重和运行过程中附加荷重的要求。   
第6.5.17条 生物转盘的设计负荷,应按进水水质、要求处理程度、水温和停留时间,由试验或参照相似污水的实际运行资料确定,一般采用五日生化需氧量表面有机负荷,以盘片面积计,宜为10~20g/(m2·d),表面水力负荷以盘片面积计,宜为50~ 100L/(m2·d)。   
第6.5.18条 生物转盘宜有防雨、防风和保温的措施。   
(IV)生物接触氧化池   
第6.5.19条 生物接触氧化池的填料应采用轻质、高强、防腐蚀、易于挂膜、比表面积大和空隙率高的组合体。   
第6.5.20条 填料应分层,每层厚度由填料品种确定,一般不宜超过1.5m。   
第6.5.21条 曝气强度应按供氧量、混合和养护的要求确定。   
第6.5.22条 生物接触氧化池应根据进水水质和要求处理程度确定采用一段式或二段式,并不少于两个系列。设计负荷应由试验或参照相似污水的实际运行资料确定。  
第六节 活性污泥法
(I) 一般规定  
第6.6.1条 曝气池的布置,应根据普通曝气、阶段曝气、吸附再生曝气和完全混合曝气各自的工艺要求设计,并宜能调整为按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运行。   
第6.6.2条 曝气池的容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按污泥负荷汁算:  


  

二、按容积负荷计算:  


  
三、按污泥泥龄计算:  


  
式中 V —— 曝气池的容积(m3);
Lj —— 曝气池进水五日生化需氧量(mg/L);
Q —— 曝气池的设计流量(m3 /h);
Fw —— 曝气池的五日生化需氧量污泥负荷[ Kg/K(g·d)];
Nw —— 曝气池内混合液悬浮固体平均浓度(g/L);
Fr —— 曝气池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容积负荷[kg/(m3· d)]
Y —— 污泥产率系数(kgVSS/KgBOD5);在20℃,有机物以BOD5计时,其常数为0.4~0.8。如处理系统无初次沉淀池,Y值必须通过试验确定;
Lch —— 出水五日生化需氧量(mg/L);
Nwv —— 曝气池内混合液挥发性悬浮固体平均浓度 (gVSS/L);


—— 设计污泥泥龄(d);高负荷时为0.2~2.5,中负荷时为5~15;低负荷时为20~30;
Kd —— 衰减系数(

); 20℃的常数值为0.04~0.075。   
第6.6.2A条 衰减系数Kd值应按当地冬季和夏季的污水温度修正,温度的修正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 t℃时的衰减系数(

)


—— 20℃时的衰减系数(

);


—— 温度系数,采用1.02~1.06。   
第6. 6.3条 处理城市污水的曝气池主要设计数据,宜按表6.6.3采用。   


  
注:① 本表系根据回流污泥浓度为4~8g/L的情况确定,如回流污泥浓度不在上述范围时,表列数值应相应修正。
② 当处理效率可以降低时,负荷可适当增大。
③ 当进水五日生化需氧量低于-般城市污水时,负荷尚应适当减小。
④ 生产污水的负荷宜由试验确定。   
第6.6.4条 曝气池的超高,当采用空气扩散曝气时为0.5 ~1m;当采用叶轮表面曝气时,其设备平台宜高出设计水面0.8 ~1.2m。   
第6.6.5条 污水中含有产生大量泡沫的表面活性剂时,应有除泡沫措施。   
第6.6.6条 每组曝气池在有效水深一半处宜设置放水管。   
(II)曝气池   
第6.6. 7条 廊道式曝气池的池宽与有效水深比宜采用1:1~2:1。有效水深应结合流程设计、地质条件、供氧设施类型和选用风机压力等因素确定,一般可采用3.5~4.5m。在条件许可时,水深尚可加大。   
第6.6.8条 阶段曝气池一般宜采取在曝气池始端 1/2~3/4 的总长度内设置多个进水口配水的措施。   
第6.6.9条 吸附再生曝气池的吸附区和再生区可在一个池子内,也可分别由两个池子组成,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吸附区的容积,当处理城市污水时,应不小于曝气池总容积的四分之一,吸附区的停留时间应不小于0.5h。生产污水应由试验确定。
二、当吸附区和再生区在一个池子内时,沿曝气池长度方向应设置多个进水口;进水口的位置应适应吸附区和再生区不同容积比例的需要;进水口的尺寸应按通过全部流量计算。   
第6.6.10条 完全混合曝气池可分为合建式和分建式。合建式曝气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曝气池宜采用圆形,曝气区的有效容积应包括导流区部分;
二、沉淀区的表面水力负荷宜为0.5~1.0m3/(m2·h)。   
第6.6.11条 氧化沟宜用于要求出水水质较严或有脱氮要求的中小型污水处理厂,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效水深宜为1.0~3.0m,沟内平均水平流速不宜小于 0.25 m/s。
二、曝气设备宜采用表面曝气叶轮、转刷等。
三、剩余污泥量可按去除每公斤五日生化需氧量产生0.3kg干污泥计算。
四、氧化沟前可不设初次沉淀池。
五、二次沉淀池的表面水力负荷应按本规范表6.4.1的规定适当减小。  
第七节 供氧设施
(I) 一般规定  
第6.7.1条 曝气池的供氧,应满足污水需氧量、混合和处理效率等要求,一般宜采用空气扩散曝气和机械表面曝气等方式。   
第6.7.2条 曝气池的污水需氧量应根据去除的五日生化需氧量等计算确定。设计需氧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通常去除每公斤五日生化需氧量可取用0.7~1.2kg。   
第6.7.3条 当采用空气扩散曝气时,供气量应根据曝气池的设计需氧量、空气扩散装置的型式及位于水面下的深度、水温、 污水的氧转移特性、当地的海拔高度以及预期的曝气池溶解氧浓度等因素,由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的运行资料确定,一般去除每公斤五日生化需氧量的供气量可采用40~80m3。
配置鼓风机时,其总容量(不包括备机)不得小于设计所需风量的95%,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供气量不应小于3m3。   
第6.7.4条 当处理城市污水采用表面曝气器时,去除每公斤五日生化需氧量的供氧量(按标准工况计),可采用1.2~2.0 kg。每座氧化沟应至少有一台备用的曝气器。
曝气池混合全池污水体积所需功率(以表面曝气器配置功率表示),一般不宜小于25 W/m3,氧化沟一般不宜小于15W/m3。   
第6.7.5条 各种类型的曝气叶轮、转刷和射流曝气器的供氧能力应按实测数据或产品规格采用。  
第6.7.6条 采用表面曝气叶轮供氧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叶轮的直径与曝气池(区)的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比,倒伞型或混流型为1:3~1:5,泵型为1:3.5~1:7 ;
二、叶轮线速度采用3.5~5m/s ;
三、曝气池宜有调节叶轮速度或池内水深的控制设备。   
(II)鼓风机房   
第6.7.7条 污水处理厂采用空气扩散曝气时,宜设置单独的鼓风机房。
鼓风机房内应设有操作人员的值班室、配电室和工具室,必要时尚应设水冷却系统和隔声的维修场所。值班室内应设机房主要设备工况的指示或报警装置,并应采取良好的隔声措施。   
第6.7.8条 鼓风机的选型应根据使用风压、单机容量、运行管理和维修等条件确定,在同一供气系统中,应选用同一类型的鼓风机。
在浅层曝气或风压大于等于5m H2O,单机容量大于等于80 m3/min时,设计宜选用离心鼓风机,但应详细核算各种工况条件时鼓风机的工作点,不得接近鼓风机的湍振区,并宜设有风量调节装置。   
第6.7.9条 鼓风机的设置台数,应根据气温、污水量和负荷变化等,对供气量的不同需要确定。 鼓风机房应设置备用鼓风机,工作鼓风机台数在3台或3台以下时,应设1台备用鼓风机;工作鼓风机台数在4台或4台以上时,应设2台备用鼓风机,备用鼓风机应按设计配置的最大机组考虑。   
第6.7.10条 鼓风机应根据产品本身和空气扩散器的要求,设置空气除尘设施,鼓风机进风管口的位置宜高于地面。大型鼓风机房宜采用风道进风。   
第6.7.11条 鼓风机应按产品要求设置供机组启闭、使用的回风管道和阀门,每台鼓风机出口管路宜有防止气水回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6.7.12条 计算鼓风机的工作压力时,应考虑曝气器局部堵塞、进出风管路系统压力损失和实际使用时阻力增加等因素。   
第6.7.13条 鼓风机与输气管道连接处宜设置柔性连接管。 空气管道应在最低点设置排除水分(或油分)的放泄口;必要时可设置排人大气的放泄口,并应采取消声措施。 鼓风机出口气温大于60摄氏度时,输气管道宜采用焊接钢管,并应设温度补偿措施。   
第6.7.14条 大中型曝气池输气总管宜采用环状布置。   
第6.7.15条 大中型鼓风机应设置单独的基座,并不应与机房基础相连接。   
第6.7.16条 鼓风机机房内的起重设备和机组布置,可按本规范第4.3.3条和4.3.4条的有关规定执行;机组基础间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第6.7.17条 鼓风机房内外的噪声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八节 回流污泥及剩余污泥
第6.8.1条 污泥回流设施宜采用螺旋泵、空气提升器和离心泵或混流泵等。   
第6.8.2条 污泥回流设施的最大设计回流比宜为100%。 污泥回流设备台数不宜少于2台,并应另有备用设备,但空气提升器可不设备用。   
第6.8.3条 剩余污泥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W --- 剩余污泥量(kgVSS/d)。  
第九节 稳定塘
第6.9.1条 当有土地可供利用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可采用稳定塘。  
第6.9.2条 当处理城市污水时,稳定塘的设计数据应由试验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根据污水水质、处理程度、当地气候和日照等条件,稳定塘的五日生化需氧量总平均表面有机负荷可采用1.5~10g/(m2·d),总停留时间可采用20~120d。
注:① 冰封期长的地区,其总停留时间应适当延长。
② 曝气塘的有机负荷和停留时间不受上列规定限制。   
第6.9.3条 稳定塘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污水进入稳定塘前,宜经过沉淀处理;
二、经过沉淀处理的污水,稳定塘串联级数一般不少于3级;
三、经过生物处埋的污水,稳定塘串联级数可为1~3级。
  
第6.9.4条 稳定塘应采取防止污染地下水源和周围环境的措施,并应妥善处置积泥。   
第6.9.5条 在多级稳定塘的后面可设养鱼塘,但进入养鱼塘的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渔业水质标准》的规定。  
第十节 灌溉田
第6.10.1条 污水灌溉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规定。   
第6.10.2条 在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含水层露头的地区,以及有裂隙性岩层和溶岩地区,不得使用污水灌溉。灌溉田与水源的防护要求,必须按规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水源卫生防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10.3条 污水灌区地下水埋藏深度,不宜小于1.5m。   
第6.10.4条 污水的灌溉制度,应根据当地气候、作物种类、 污水水质、土壤性质、地下水位等因素,与当地农林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第6.10.5条 污水灌区应有处置每天高峰流量、湿润气候条件下流量以及非灌溉季节流量的措施。如需排入天然水体时,应按规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10.6条 污水灌区宜备有清水水源。   
第6.10.7条 污水预处理构筑物以及主要灌溉渠道,闸门, 污水库等,应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措施。   
第6.10.8条 灌溉田距住宅及公共通道的距离,不宜小于 50m。  
第十一节 消毒
第6.11.1条 污水消毒应根据污水性质和排放水体要求综合考虑确定,一般可采用加氯消毒。当污水出水口附近有鱼类养殖场时,应严格控制出水中的余氯量,必要时可设置脱氯设备。   
第6.11.2条 污水的加氯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污水,沉淀处理后可为15~25mg/L,生物处理后可为5~10mg/L ;
二、生产污水,应由试验确定。   
第6.11.3条 污水加氯后应进行混合和接触。城市污水接触时间(从混合开始起算〕应采用30 min;生产污水,应由试验确定。   
第6.11.4条 加氯设施和有关建筑物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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