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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91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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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20:12: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七节 防盗
  第4.7.1条 藏品库房的外窗和陈列室的地面层、二层外窗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盗装置。  
  第4.7.2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在外墙上的水平连续遮阳、不同标高建筑相连外的高侧外窗、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采光通风口等处应设安全防盗装置。  
  第4.7.3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周围不应有可供攀缘入室的高大乔木、电杆、外水落管、墙板等物。藏品库区不宜设置室外楼梯。  
  第4.7.4条 藏品库房总门、珍品库房及珍品陈列室应设置安全监视系统和防盗自动报警系统。  
第五章 防火

  
第一节 建筑防火
  第5.1.1条 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单层建筑不得大于1500㎡,多层建筑不得大于1000㎡,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500㎡。陈列区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2500㎡,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1000㎡。  
  第5.1.2条 藏品库房、陈列室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防火分区内的隔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封闭式竖井的围护结构应采用非燃烧体及丙级防火门。  
  第5.1.3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内的固定装修应选用非燃烧体或阻燃材料。  
第二节 安全疏散
  第5.2.1条 藏品库区的电梯和安全疏散楼梯应设在每层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疏散楼梯宜采用封闭楼梯间。  
  第5.2.2条 陈列室的外门应向外开启,不得设置门槛。  
第三节 消防设施
  第5.3.1条 大、中型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5.3.2条 珍品库房及大、中型馆内收藏纸质书画、纺织品等遇水即损藏品的库房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大型馆内的普通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宜设置预防作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六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排水
  第6.1.1条 馆区内应有完整的排水系统将水就近排入城市的排水管网或水体。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规定。  
  第6.1.2条 中、小型馆雨水管道的暴雨量设计重现期宜采用一年,大型馆宜采用二年。  
  第6.1.3条 应根据结构形式和气候条件选择合适的屋面排水方式。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屋面应采用外排水系统,当必须采用内排水时应由管道将雨水以最短的距离引至室外。  
第二节 暖通空调
  第6.2.1条 设置空气调节的藏品库房,室内温湿度应满足藏品防护的要求,符合第4.2.2条 的规定。  
  第6.2.2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采暖宜采用热风系统。若使用以水或汽为热媒的采暖装置,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渗漏。严禁明火采暖。  
  第6.2.3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采暖系统应分布合理,避免局部过热,藏品库房宜设置使室内相对湿度稳定在40~65%的加湿装置。  
  第6.2.4条 通风和空气调节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体。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必须穿过时应在该处设置防火阀,风管穿过墙、板的空隙处应用非燃烧体填充严密。风管应有良好的气密性,连接处必须有可靠的密闭措施。  
  第6.2.5条 通风和空气调节的新风应经清洁过滤,在污染严重地区还应采取净化措施,符合第4.5.1条的规定。  
  第6.2.6条 空气调节设备宜安装在专门的机房内,并装置防火隔声门。机房内应采取消声、减振措施。  
  第6.2.7条 熏蒸室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规定。  
第三节 电气
  第6.3.1条 大型馆的电气负荷不得低于二级,中、小型馆不得低于三级.防火、防盗报警系统应按一级电气负荷设计或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第6.3.2条 监视和报警电气线路应与照明和动力电气线路分开设置,并敷设隐蔽。  
  第6.3.3条 藏品库房的电源开关应统一安装在藏品库区的藏品库房总门之外,并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藏品库房内的照明宜分区控制。  
  第6.3.4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电气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暗线敷设,古建筑改建可为铜芯导线塑料护套线明线敷设。防火、防盗报警系统的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并装套钢管保护。  
  第6.3.5条 陈列室内应设置使用电化教育设施的电气线路和插座。  
  第6.3.6条 熏蒸室的电气开关必须在室外控制。  
  第6.3.7条 大型馆的陈列室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导向标志。重要藏品库房宜有警卫照明。  
  第6.3.8条 大型馆不应低于二级防雷,中、小型馆不应低于三级防雷。珍品库房应为一级防雷。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 博物馆建筑:供收集、保管、研究和陈列、展览有关自然、历史、文化、艺术、科学、技术方面的实物或标本之用的公共建筑。  
  2 馆区:对基地内各类建筑物及道路、广场、绿地等占用的整个区域的总称。  
  3 藏品库区:对藏品库房及为保管藏品而专设的房间、通道、场地等占用的空间的总称。  
  4 藏品库房:存放各类文物和标本的专设房间。  
  5 暂存库房:暂时存放尚未清理、消毒的各类文物和标本的专设房间。  
  6 珍品库房:存放各类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一级藏品及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藏品的专设藏品库房。  
  7 藏品库房总门:藏品库房及其室外通道、场地等所在区域的大门,位于藏品库区之内。  
  8 缓冲间:在藏品库区或藏品库房的入口处专设的过渡房间,主要用以防止藏品在短时间内经受较剧烈的温湿度变化。  
  9 装具:陈列和保管中使用的橱柜、台座、屏风、支架、板面、箱盒、镜框、瓶罐等器具。  
  10 熏蒸室:用化学药品气化的方法对文物和标本进行杀虫灭菌工作的专设房间。  
  11 陈列区:对陈列室及为参观、教育、休息而专设的房间、通道、场地等占用的空间的总称。  
  12 陈列室:陈列、展览各类文物和标本的专设房间。  
  13 技术用房:对藏品和展品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处理的专设房间。  
附录二 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院  
  参加单位:中国历史博物馆  
       上海博物馆  
  主要起草人:范守中 李保国 费钦生 许德光 陈志伟  
        唐林  潘德琦 王巧臣 屠涵海 刘焕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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