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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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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21:07: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2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防火

12.2 广播电视中心


《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J 33—88
3.1.1 标称面积在400m2及400m2以下的演播室、录音室的屋顶承重构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构件。标称面积超过400m2时可采用金属承重构件,但必须加防火保护层,使其达到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3.1.2 演播室、录音室最多工作人数超过30人时,应设两个门;最多工作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设一个门。
3.1.3 演播室、录音室门的数量和净宽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门的数量和净宽 表3.1.3







房间名称

标称面积(m2)

门的数量(个)

门的净宽(m)

备注


播音室

≤100

1

≥0.9




录音室

>100

1

≥1.1




>200

2

≥1.1




演播室

≤120

1

≥1.1




≤160

1

≥1.4




>160

2

≥1.1

宽者为通向有外门的道具间的门


≥2.0


>250

2

≥1.1


≥2.4


3.1.4 演播室、录音室、播音室的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导演室、灯光控制室等技术房间通向演播室的工作门,如设在防火墙上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2h的防火门。
二、演播室的门及其与控制室的联络窗,如设在防火墙上时,其耐火极限应不小于1.2h。
3.1.5 演播室的灯栅架、中间天桥等应采用金属材料,人行检修通道应采用非燃材料。
3.1.6 裙房与高层主体建筑贴邻处的墙体应为防火墙。裙房与高层贴邻处屋顶的水平距离在4m以内应无天窗,且裙房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h,与裙房屋顶贴邻处的高层建筑可设采光窗。
3.2.1 油浸电力变压器一般应设在裙房专用的变压器室内。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底层靠墙的部位,并在外墙上开门。二层有其他房间室,变压器室外门、窗的上部应设有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变压器室通向主建筑的检查门,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2h的防火门。采用干式变压器室,变压器室的布置不受上述限制。
变压器室的其他防火要求应按现行电力设计规范执行。
3.2.2 建筑物内所有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电线路应设金属套管、金属线槽或设在金属梯架上;
二、机房内设备的电源线、控制线,可安装在电缆沟或电缆吊架上;
三、穿越防火墙、播音室、录音室和演播室以及其他重要的技术房间隔墙的电缆管(沟)处,应用非燃烧材料堵实;
四、播出节目用的演播室和标称面积在400m2及400m2以上制作节目用演播室,室内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其他经过阻燃处理的电缆。其他演播室、录音室、播音室内用的电缆宜采用阻燃电缆或经过阻燃处理的电缆;
五、演播室灯光设备,应单独设供电回路。
3.2.3 下列部位应设事故照明:
一、标称面积在150m2及150m2以上的录音室、播音室;
二、标称面积在120m2及120m2 以上的演播室;
三、上述房间的疏散走道、楼梯间、自备发电机室、配电室、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
3.2.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等消防设施,应设双回路供电。
3.3.4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消声器和保温隔热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3.4.1 广播电视中心应设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原则应遵守现行国家防火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3.4.2 设有雨淋喷水灭火系统的演播室,并应设有室内消火栓。不设雨淋喷水灭火系统的演播室,应在其声闸外l0m内设室内消火栓,其充实水柱应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3.4.3 一类建筑,建筑面积在120m2及120m2以上的录音胶带库房、录像带库房、价值100万元以上的电子计算机房和重要的资料档案库,宜设固定式卤代烷灭火设备。二类建筑的上述部位,如设固定式灭火设备有困难时,可设移动式卤代烷灭火器。
播出机房、微波机房、播音室、录音室、控制室、配电室、空气调节机房等技术房间及可燃物较多,且不能用水扑救的房间,应设移动式卤代烷灭火器。
3.4.4 下列部位应设固定喷水灭火设备:
一、标称面积在400m2及400m2以上的一类建筑的演播室,应设手动控制的雨淋喷水灭火系统。设有消防贮水池和两路供电的消防水泵时,雨淋阀可按气压罐稳压设计。
二、一类建筑标称面积在200m2及200m2以上的道具室、布景库、可燃物品库和建筑面积在100m2及100m2以上的服装库,应设闭式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注:①设有雨淋喷水灭火系统的演播室,应设有专用的排水系统。
②当一室设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雨淋分区时,其手动启动箱处应用不同颜色绘出雨淋分区的平面图。
3.4.5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建筑的办公室(不能用水扑救的房间除外)、走道、公共用房,应设闭式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注:不能用水补救的房间应设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
3.5.1 疏散指示标志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走廊、楼梯间和电梯出人口处;
二、标称面积在100m2及100m2以上的录音室、演播室、音乐厅、剧场出入口、走廊、太平门处;
三、防、排烟控制箱、手动火灾报警器、手动灭火装置处应设标志牌。
3.5.2 一类建筑应设火灾事故有线广播系统。当与常用的有线广播系统合用时,整个系统均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6.1 一类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
一、演播室及其附属技术用房;
二、播音、录音室及其附属技术用房;
三、节目播出及节目制作的技术用房;
四、道具、布景、杂品存放、服装及可燃品库等;
五、磁带、录像带库;
六、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及阅览室;
七、电子计算机房、微波机房、空调机房、变压器室、配电室;
八、仪器室、实验室、控制室、地下库房、放映室、暗房等;
九、建筑高度超过24m,但不超过50m的办公室;
十、候播室、休息室、化妆室、会议室、预备室、小卖部等;
十一、空间高度大于1.6m,且有可燃物的技术层内。
3.6.2 二类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
一、演播室及其附属技术用房;
二、播音室、录音室、复制室及其附属技术用房;
三、道具、布景、杂品存放、服装及可燃晶库等;
四、播出机房;
五、磁带、录像带、档案库;
六、空调机房、配电室、变压器室等。
7.0.2 演播室的墙面声学构造,应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材料;室内悬挂的天幕,应采用阻燃织物。
7.0.3 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的50m2及50m2以上的播音室、录音室、复制室、审听室、插播室、配音室、控制室和音乐厅等供语言、音乐播出、录制、审听和评价的房间,其室内声学构造应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材料。如有困难时,可部分采用可燃材料,但应作阻燃处理。

《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GYJ 45—92
2.6.1 演播室(含灯光设备层)、调光器室和调光控制室内的电缆、电线应采用阻燃电缆、电线。
2.6.2 由调光器室至演播室的电缆穿墙后,应用非燃性材料堵实,并应符合防火及隔声要求。
2.6.3 演播室灯光设备层的四周应做宽度不少于0.8m的水泥挑台。
2.6.4 凡有灯光设备层的演播室,其标称面积在400m2及400m2以上时,应设两副安全楼梯,宜设在对角位置上;400m2以下的演播室宜设一副楼梯。
2.6.5 灯光设备层应设消防报警装置。
4.0.5 演播室灯具距最近的幕布的净距应不小于500mm。




12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防火

12.3 广播电视发射台


《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J 33—88  


4.0.3 发射机房内电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压在1000V以上的电力电缆,与电压在1000V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水平或垂直敷设时,均应分开敷设;
二、1000V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可同沟槽或同吊架并列敷设;
三、属于同一部发射机用的电缆,可同沟敷设。
4.0.4 变压器室至发射机室、配电室的母线,在穿墙或楼板处应设金属隔板和穿墙绝缘子封隔。电缆穿过防火墙、楼板的孔洞、套管和沟槽处,应用非燃烧材料填塞。
4.0.5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的下列部位应设移动式灭火器:
一、值班大厅、控制室、总控制室、调度室、微波机房;
二、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的维护走廊;
三、试验室、仪器室、维修室;
四、元件库、电子管库、器材库;
五、办公室的走廊或门厅;
六、技术层的出入口处。
4.0.6 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的下列部位应设移动式灭火器:
一、电视发射机房、调频广播发射机房、电视差转机房、微波机房;
二、值班室、控制室;
三、高、低压配电室及变压器室的维护走廊;
四、备件库、器材库;
五、试验室、仪器室、检修室;
六、办公部分或门厅;
七、技术层的出入口处。
4.0.7 中央级、省级的大型发射台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
一、发射机室、值班大厅、控制室;
二、高、低压配电室、仪器室、试验室;
三、空调机房、仪器室、试验室、维修室;
四、空间高度大于1.6m有电器设备的技术层;
五、油浸电力设备室;
六、调幅元件室、整流器、滤波器及限流电阻器室等其他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技术用房。
4.0.8 中央级、省级的发射台的火灾自动报警器,应设在发射台机房值班室内(发射中心的总控制室或调度室内),并应在警卫值班室内设报警讯号和电话。
7.0.4 发射台主建筑的技术用房,室内墙面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材料;发射机大厅的吊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12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防火

12.4 广播电视发射塔


《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J 33—88  

5.1.1 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的安全疏散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小时游览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发射塔,全部电梯应按消防电梯设计,并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
二、每小时游览人数在100至200人的发射塔,应设两座符合消防要求的电梯,并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
三、塔楼仅设有电视、调频广播或(和)微波发射设备的发射塔,可不设消防电梯,但应设有一座封闭疏散楼梯。
5.1.2 有游览业务的发射塔,宜设避难层。避难层应尽可能设在塔楼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难层的面积应按每人不小于0.2m2设计;
二、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可采用半敞开式或封闭式;
三、除可开设消防电梯门外,不得开设其他电梯门;
四、应设有移动式灭火器;
五、封闭式避难层应设有独立的通风设施;
六、应设有事故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小于1.0h,且不低于正常工作照度的50%;
七、避难层楼板的耐火极限应不小于2.0h,墙的耐火极限应不小于3.0h;
八、封闭式避难层室内宜进行白色粉刷;
九、通向避难层的门应为耐火极限不小于1.2h的防火门。
5.2.1 发射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其电梯井、电缆井、管道井和楼梯井应采用非燃烧体结构。电梯井及楼梯井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3.0h;电缆井、管道井等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h。塔身采用钢结构,且电缆、管道及楼梯明露安装时可不受此限。
5.2.2 钢筋混凝土发射塔塔筒及筒内的电缆井、管道井,每15m至30m高程处,应设水平防火分隔的检修平台。电缆井和管道井的检修门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0.6h的防火门。井内的电缆、管道安装完毕后,防火隔断和井壁的孔洞应用耐火极限不小于0.5h的非燃烧材料堵塞。
5.2.3 塔楼的桁架、梁等承重构件,如采用金属结构时,应加防火保护层,使其达到耐火极限2.0h的要求。
5.2.4 设有游览业务的塔楼、技术区和游览区的疏散通道应相互隔离。
各层与塔筒内电梯前室之间的通道,应设耐火极限不小于1.2h的防火门。
各技术房间、办公室应设耐火极限不小于0.9h的防火门。
5.2.5 塔下建筑与塔体贴邻时,通向塔体的楼梯、电梯前室人口处,应设耐火极限不小于1.2h的防火门。
5.2.6 塔楼微波天线层的天线护板,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如有困难,采用可燃材料时应作阻燃处理。
5.2.7 塔下建筑与塔体贴邻时,消防车道应布置成环行,并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5.3.2 塔楼、塔座和塔体内应设单独的消防电源。疏散通道应设事故照明、疏散灯光指示标志。
5.3.3 塔楼上的电力变压器,应采用干式变压器。
5.3.4 塔楼内的供电、照明、控制、讯号等电缆、电线,应敷设在金属套管或金属线槽内。非固定的电源线路应采用阻燃电缆、电线。
5.3.5 塔楼内应采用电热设备,严禁使用明火。
5.4.1 塔楼内的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前室,应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塔座的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前室出口经过专用走道、门厅通向室外时,应单独设机械排烟系统。
5.4.2 塔楼应设有排烟系统。如塔楼设排气系统时,可兼作为排烟之用,但应符合排烟的技术要求,并应装有自行关闭的防火阀。防火阀应与火灾报警系统连锁。多个防火分区合用一个排烟系统时,应在各区通向排烟风机的分支风管处设能自行关闭的防火阀。
5.4.3 发射塔内的风、水管道和设备的保温、隔热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5.5.1 塔楼内的房间、技术层、通道及桁架内,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并在适当部位设手动报警器。
5.5.2 塔座建筑内游览用房及通向塔楼的电梯前室、候梯厅等处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
5.5.3 塔楼内的电视、调频、微波机房及其他不能用水扑救的技术房间,均应设有固定式卤代烷灭火系统。
5.5.4 塔楼内的游览区各房间,应按中危险级设计闭式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设有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可与排水管合用。
5.5.5 塔楼应设区域报警设备或消防控制室,与塔座消防总控制室之间应能相互联络。
消防总控制室应设有线广播指挥系统,并有向有关保卫、消防机构发出报警的电话设施。
5.5.6 塔座建筑与塔体贴邻时,通向塔楼的电梯前室、候梯厅及通道处,宜设有闭式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7 塔楼、塔座内均应配备移动式灭火器。
5.6.1 当水源的水量和水压不能满足消防要求时,应设贮水池。消防与生活共用水池时,应有保证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5.6.2 塔楼游览区各层应设有带小口径喷枪的室内消火栓,并应按下列规定配置:
一、塔楼直径在20m及20m以下的塔楼游览层的餐厅、嘹望厅,每层按不小于l0L/s设计;
二、塔楼直径在20m以上的塔楼游览层按不小于15L/s设计。
5.6.3 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给水系统分别设置。当利用生活给水系统兼作消防给水时,应有保证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7.0.5 发射塔塔下建筑的室内墙面装修,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塔下建筑与塔体分开时,技术用房的室内墙面装修应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材料;
二、塔下建筑与塔体贴邻时,技术用房和公共用房的室内墙面装修应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材料。
注:建筑物内少量房间如贵宾室、小客厅等可采用部分木装修,但其面积不应超过室内墙面装修的45%。




12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防火

12.5 广播电视地球站、微波站和收音台


《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J 33—88  

6.0.2 中央级、省级广播电视地球站的下列技术用房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
一、高功放发射机房、广播电视调制解调及终端设备机房、测控设备机房、地面微波或光缆终端设备机房、空气调节机房;
二、天线驱动室、测控电子计算机室、数据终端处理室、卫星控制中心室;
三、稳压稳频电源室、配电室、变压器室;
四、测试室、实验室、维修室、电话总机室;
五、技术资料室、元件库、器材库;
六、会议室、重要的办公室。
6.0.3 广播电视地球站场区内(含行政、职工、警卫生活区)应设有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6.0.4 广播电视地球站、微波站和收音台,应设有移动式卤代烷灭火器。
有条件的站、台应设生活和消防合用水池、消防水泵和消火栓。高山和缺水的场地应根据建筑规模设动式灭火器。
6.0.5 采用汽(柴)油发电机作备用电源的站、台,发电机组应设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房屋内。
6.0.6 设有电采暖和无人值班的机房,电采暖设备应安装于有非燃烧体隔离的支座上。
7.0.6 广播电视地球站、微波站和收音台,其室内装修应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材料。




12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防火

12.6 电影院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YJ 58—88  

7.2.1 电影院的池座、楼座均应设置足够数量、足够宽度并分布合理的内、外安全出口和相应的疏散通道及疏散楼梯。
进出场人流应避免交叉和逆流。
7.2.2 计算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的宽度所取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池座、楼座观众人数各按满座计算。
二、门厅、休息厅(廊)内候场人数应符合第6.1.2条的规定。
7.2.3 池座和楼座应分别设置至少两个安全出口(楼座座席数少于50时可只设1个)。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有候场需要的门厅,其观众人场门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7.2.4 观众厅每一安全出口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双扇外开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门口正面1.40m内不应设踏步;
二、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折叠门、转门等;
三、门内外标高应一致或和缓过渡;门道内应无门槛、突出物及悬挂物;
四、在门头显要位置设置灯光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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