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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以粮食及其副产品为原料,经固态发酵方法生产的酿造食醋。
1 质量要求
1.1 感官指标,见表1。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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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等 级 ┃ ┃
标 ┃ 一 级 ┃ 二 级
项 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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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 泽 ┃琥珀色或红棕色 ┃浅琥珀色或浅红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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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气 ┃具有食醋特有的香气和酯香 ,无不良气味 ┃具有食醋特有的香气,无不良气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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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 味 ┃酸味柔和,稍有甜口,醇香,不涩,无异味 ┃酸味柔和,不涩,无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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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态 ┃澄清,无悬浮及沉淀物 ┃澄清,无悬浮及沉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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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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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等 级 ┃ ┃
标 ┃ 一 级 ┃ 二 级
项 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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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酸 ≥ ┃ 5.00 ┃ 3.50
以乙酸计,g/100m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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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挥发酸 ≥ ┃ 1.00 ┃ 0.70
以乳酸计,g/100m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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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 原 糖 ≥ ┃1.50 ┃ 1.00
以葡萄糖计,g/100m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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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卫生指标
按GB 2719-81《食醋卫生标准》执行。
1.4 保质期
瓶装3个月(按灌装日期开始计时)。
2 检验规则
2.1 同原料、同配方所生产的食醋,经消毒、沉淀后,当天包装出厂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必须按本标准的质量要求进行检验,合格产品均应附有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证,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
2.2 取样时,可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瓶,3瓶分别进行感官、理化、卫生检验,其余3瓶作为保质期试验。
2.3 受货方提货时,如对产品质量有疑议,可与生产厂协商,共同抽取该批样品,请仲裁单位进行复验,如复验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由生产厂方处理;若合格,抽取的样品,则由受货方负责。
3 检验方法
按照ZB X 66016-87《固态发酵食醋检验方法》执行。
4 包装
4.1 包装材料及容器均须整洁,符合卫生要求、无破损。
4.2 产品外包装应采用木箱或塑料箱。
5 标志
标签必须注明下列事项:
生产许可证批号、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等级、批号、注册商标、主要原料、主要成分及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体积等内容。
6 运输
6.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并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混运。
6.2 运输及装卸时,应注意防震、小心轻放、严禁重压。
7 保管
7.1 成品须有专库存放,严禁露天堆放,库内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
7.2 入库后的成品,应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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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副食品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食品酿造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恩福、施柔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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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87-11-20发布 1988-07-01实施
源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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