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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猕猴桃酒产品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猕猴桃鲜果为原料,经精选、破碎、发酵(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
2 引用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3 分类
3.1 猕猴桃干酒
3.2 猕猴桃半干酒
3.3 猕猴桃半甜酒
3.4 猕猴桃甜酒
3.5 猕猴桃汽酒
4 技术要求
表 1
────────┬──────────────┬────────────────
级 │ │
项 别 │ 优 等 品 │ 合 格 品
目 │ │
────────┼──────────────┴────────────────
外 观 │ 澄清,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
│干、半干酒│ 微黄或浅黄色
├─────┼───────────────────────────────
色泽│半甜、甜酒│ 浅黄或金黄色
├─────┼───────────────────────────────
│汽 酒 │ 浅黄或金黄色
──┴─────┼──────────────┬────────────────
香 气 │具有弥猴桃清新的果香和醇厚、│具有弥猴桃果香和纯正的酒香,无
│清雅、谐调的酒香 │异香
──┬─────┼──────────────┼────────────────
│干、半干酒│具有纯净新鲜爽怡口感,酒体纯 │酒体醇和爽口,无异味
│ │正,完整,谐调适口 │
├─────┼──────────────┼────────────────
滋味│半甜、甜酒│具有纯净新鲜爽怡口感,酒体醇 │酒体醇和爽口,酸甜协调,无异味
│ │厚,酸甜协调 │
├─────┼──────────────┴────────────────
│ 汽 酒 │分别具有干、半干、半甜、甜酒的滋味,还应有二氧化碳气特有的杀口力
──┼─────┼───────────────────────────────
泡沫│汽 酒 │ 注入洁净杯中,应有洁白泡沫升起
──┴─────┴───────────────────────────────
4.1 感官要求见
表1。
4.2 理化要求见表2。
表 2
───────────┬───────────┬─────────────
级 │ │
项 别 │ 优 等 品 │ 合 格 品
目 │ │
──────┬────┼───────────┴─────────────
酒 精 度│酒 度 │ 8.0~18.0
├────┼─────────────────────────
℃ (V/V) % │允许差 │ ±1.0
──────┼────┼─────────────────────────
│干 酒 │ ≤4.0
总 糖 ├────┼─────────────────────────
│半干酒 │ 4.1~12.0
(以葡萄糖计)├────┼─────────────────────────
│半甜酒 │ 12.1~50.0
g/L ├────┼─────────────────────────
│甜 酒 │ >50.0
──────┴────┼───────────┬─────────────
干 浸 出 物 g/L │ ≥14.0 │ ≥12.0
───────────┼───────────┴─────────────
滴定酸(以酒石酸计) g/L │ 4.0~8.0
───────────┼───────────┬─────────────
挥发酸(以乙酸计) g/L │ ≤0.8 │ ≤ 1.1
────┬──────┼───────────┴─────────────
维生素C│干、半干酒 │ ≥200
├──────┼─────────────────────────
mg/L │半甜、甜酒 │ ≥150
────┴──────┼─────────────────────────
总二氧化硫 mg/L │ ≤250
───────────┼─────────────────────────
游离二氧化硫 mg/L │ ≤50
────────┬──┼─────────────────────────
二氧化碳 20℃MPa│汽酒│ ≥0.30
────────┴──┴─────────────────────────
注:猕猴桃汽酒的总糖、维生素C、干浸出物含量分别以猕猴桃干、半干、半甜、甜酒所规定的指标计。
4.3 卫生要求
铅、细菌指标按GB 2758标准的规定执行。
5 试验方法
感官和理化要求的检验按GB/T 15038执行。
卫生要求的检验按GB 4789.3和GB 5009.12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原料、同配方、同工艺并一次调配所生产的,同一厂名、产品名称、规格、商标,同一包装线,并具有同一质量合格证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按表3抽取样品。
表 3
──────┬──────┬───────┬─────┬───────-
批 量 │ 抽取 样本数 │抽取单位包装数 │合格判定数│不合格判定数
(箱) │ (箱) │ (瓶) │ Ac │ Re
──────┼──────┼───────┼─────┼───────-
≤500 │ 8 │ 8 │ 1 │ 2
──────┼──────┼───────┼─────┼───────-
>500 │ 13 │ 13 │ 2 │ 3
──────┴──────┴───────┴─────┴───────-
注:① “样本”指产品的最大包装(箱);
② “单位包装数”指从大包装中任意抽取的最小包装单位(瓶)。
6.3 交收检验
6.3.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检部门负责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并签署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6.3.2 交收检验项目包括:包装、标志、净容量、感官要求和理化要求。
6.3.3 不合格分类
A类不合格—卫生要求、感官要求、干浸出物、挥发酸、总二氧化硫、二氧化碳。
B类不合格—酒精度、总糖、滴定酸、维生素C、游离二氧化硫。
6.3.4 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6.3.4.1 按表3抽取样本,进行包装、标志和净容量的检查。达到不合格判定数者,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3.4.2 按表3抽取样本,将样品分作两份,一份封存备查,另一份做感官和理化分析。按表1和表2中规定的指标进行检测。如有某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可重新自两倍量包装中抽取样品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A类不合格或两项B类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4 型式检验
6.4.1 一般情况下,企业一个季度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型式检验。
a.更改主要原辅材料及配料;
b.更改关键工艺;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进行型式检验。
6.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除交收检验项目外,还有卫生要求。
6.4.3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按6.3.3进行。
6.5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或选定仲裁单位,按本标准进行分析和判定。
6.6 出口产品按合同执行。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标签标志必须符合GB 10344的有关规定。
7.1.2 销售产品的外包装(瓦楞纸箱、木箱)上要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商标、净重、毛重、规格。
7.1.3 储运图示的标志必须符合GB 191的有关规定。
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7.2.2 外包装用瓦楞纸箱或木箱,箱内应衬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
7.2.3 内包装用玻璃瓶,要求瓶体端正整齐,瓶外清洁、净亮,瓶口封闭严密,不得有漏气、漏酒现象。
7.2.4 瓶装酒的容量允许偏差:20℃时,20瓶酒的平均容量允许偏差,大于或等于500mL/瓶为±2%,小于500mL/瓶为±3%。
7.3 运输
7.3.1 瓶装酒应在5~35℃下运输和贮存。
7.3.2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要防止雨、雪、日晒、高温、受潮和人为损坏。
7.3.3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车厢或其它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避免强烈震荡。
7.3.4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混装混运。
7.4 贮存
7.4.1 贮存仓库要保持清洁、阴凉、干燥、通风,防潮湿,不得露天堆放。
7.4.2 仓库要定期进行检查,不得和具有腐蚀、有毒物品堆放一起,纸箱垒高不超过6层。
7.4.3 保质期:瓶装酒的保质期不低于6个月。
7.4.4 瓶装酒在保质期内不应发生混浊、酸败等现象。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康永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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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4─10─26批准 1995─06─01实施
源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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