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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溶剂套用回收装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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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5 13:51: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溶剂套用回收装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请示》(浙安监管危化[2007]11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局反映的部分企业对其用作化学反应溶剂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套用,其回收过程即是化工过程,也就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过程,这类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范畴。因此,对现有这类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回收部分,应当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对新建、改建和扩建这类回收利用危险化学品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并对这类工程项目生产方案进行备案。
我现在有一个企业,使用乙醇和另外一种物质进行化学反应生产一种非危险化学品,由于生产过程中要添加过量的乙醇,因此要对乙醇进行精馏回收再作为原料利用,根据国家局文件此企业是不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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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9 09:10:02 |只看该作者
这是我在QQ群里发的问题,怎么被你发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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