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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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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2 16:4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 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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