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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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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5:5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03年11月以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重庆、广西、甘肃开展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陆续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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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6 07:0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辛苦了,资料不错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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