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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新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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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5 10:23: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9年1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公布了《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有增加了什么废除了什么?今天特搬出来和大家探讨探讨,欢迎进来拍砖。

法规焦点一:电梯卡人2小时最高罚20
对于电梯卡人等一般性事故,新《条例》规定,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相关责任人可处一年收入的30%作为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新《条例》之第六十四条)

法规焦点二:无证充装气瓶最高罚50万元
新《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违规充装气瓶的情况,新《条例》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如液化气瓶、氧气瓶等)、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新《条例》之第八十条)

法规焦点三:事故瞒报谎报最高罚20
新《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据特种设备事故具体情形,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条例》之第八十七条)


若需要更加详细的《条例》修订前后对比,可与我们联络索取对照表。请按以下填写好您的联络方式回邮我们,回邮至我们的客服专员:sissy.wu@ehs-gsd.com
联系电话:020-22382745-112,
更可免费索取更多及时有效的EHS法规动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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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5 10:28:5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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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7 09:23:1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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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09:01:58 |只看该作者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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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11:49:2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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