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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所触电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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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3 11: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事故概况及经过
   
某县供电所改修线路,违反操作规章,造成11伤,直接经济损失302661元的严重后果。某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114条之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该所副所长陈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该所负责技术工作的李某免予刑事处分。
某年925日上午,陈某带领4名工人检修城关百华大楼处的共杆线至老供电所线路。陈某未做短路保护,便和工人邱某到县土产公司门前上电杆作业,造成触电死亡事故。
2)事故原因
1)违背操作规程。陈某身为供电所副所长,带领工人改修线路,却违反操作规章,不作好短路保护,也不设置安全保护措施,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缺乏联系沟通。李某在排除故障过程中,已看到陈某写的字条,却不与陈某进行联系,就擅自决定送电,是造成作业工人触电伤亡的重要原因。
通过上述事故案例分析,热电厂发生概率最大,危害程度也最大的事故类型是锅炉爆炸和触电。二者之中属锅炉爆炸的危害后果尤为严重。锅炉可能发生的主要事故类型是爆炸。
发表于 2009-12-23 21: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后矛盾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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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20:25: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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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20:59: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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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4: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两措”现场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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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16: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人真的是觉得无所谓,乱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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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9 10:32:5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一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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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12:58: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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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14:41: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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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8 10:52: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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