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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重大危险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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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3 09:4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GB18218-2009中,不区分作业场所和罐区,那么在具体做设立项目的时候,装置区为新建,罐区为原有,这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单独按装置还是合并?但是合并的话罐区又不在评价范围之内,另外,如果改扩建项目只是对原有装置进行改扩建,加上几台设备这样的项目也存在这个问题,还有连续生产的装置中的危险化学品的量是怎么计算的,是根据装置的容量还是说根据时间周期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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