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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讨论]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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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2:2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6号




现批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87-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2(1)、3.0.13、3.0.14(1、2、3、4、5 、6、7、8、11)、4.6.2(3、4)、4.6.4、5.6.5(3)、8.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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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2:57: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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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3: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如果有条文解释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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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3: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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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3:4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不是定稿吧?是征求意见稿。 1# juju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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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5:34: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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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0 16:32:06 | 显示全部楼层
5# 寻花
请核实:《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修编(征求意见稿)文中:
4.2.1
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必须按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本条文:4.2.1  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 和有关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修编(征求意见稿)文中:
3.0.11
凡位于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的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
3.0.12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本条文:3.0.12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厂址不可避免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涝措施;
2 凡受江、河、潮、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的工业企业,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 的有关规定。
3.0.13
山区建厂,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采取防止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危害的加固措施,应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报告。
3.0.14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其他不一一列举了,请能用事实说话!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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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10: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了,找了好久,终于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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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11:29: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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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17:58: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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