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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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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执法案例(第一批)

**来源:**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7-30
**分类:** 法律法规 | **类型:** 法规/制度/规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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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非煤矿山、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为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公开曝光专项执法行动第一期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26年6月11日,肥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有危险化学品高纯氧气和溶解乙炔的销售记录(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54裁量阶次A档的规定,肥城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叁仟陆佰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家居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6年6月17日,泰安高新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及安全专家对某家居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开料机及除尘器周边积尘严重,经现场测量积尘厚度约6cm,远超《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第9.2条规定的沉积粉尘厚度不应超过3.2mm的限值(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14裁量阶次A档的规定,泰安高新区应急管理部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资格上岗案

2026年6月27日,肥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及调阅相关资料发现铆工辅助工左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组立剪板工尹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火焰切割机器(两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99裁量阶次B档的规定,肥城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危化品生产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案

2026年7月1日,新泰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危化品生产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催化剂上料岗位员工7月1日正常出勤,但在人员定位系统中无个人行动轨迹(未对安全设备“人员定位卡”进行定期维护保养,致使匮电无法显示行动轨迹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AQ 3064.3—2025《“工业互联网+危化安全生产”建设规范 第3部分:人员定位》第4.6条的要求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9裁量阶次A档的规定,新泰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电气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26年7月1日,泰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电气有限公司开展涉爆粉尘专项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喷塑作业室袋式除尘器未设置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袋式除尘器进、出风口未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两处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第5.1.6b)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8.4.4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8裁量阶次B档的规定,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某企业关闭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报警装置案

2026年7月9日,泰安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岱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工程机械制造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西侧更衣室内ZBK-1000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处于关停状态(关闭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导致安全监测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3.3条的规定,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38裁量阶次A档的规定,泰安市岱岳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 http://yjglj.taian.gov.cn/art/2026/7/30/art_69300_103429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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