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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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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发布日期:** 2026-07-15
**分类:** 法律法规 | **类型:** 法规/制度/规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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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揭露和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断规范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和奖励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市场监管局对《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文件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奖励办法》共六章28条,主要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说明,举报事项受理渠道及范围,举报事项核查部门及程序,举报事项奖励标准及对举报事项受理、核查、奖励工作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受理。说明举报事项受理条件及方式,举报事项需有明确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对于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对同一事实重复举报不予受理。

(二)核查。明确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答复反馈的程序,上级部门可以移交或指定下级部门核查举报事项,举报人就同一类事项提出多个举报,或者多个举报人就同一类事项提出多个举报的,可以合并处理、答复。

(三)奖励标准。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四)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不断完善规范举报处理各环节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 http://yjglt.nmg.gov.cn/yjt_index/zcwdk/202607/t20260715_29290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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