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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重大事故"说清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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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6 22:01: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重大事故"说清楚"规定
中葛质安[2002]3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管理,切实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防止事故重复发生,规范重大事故"说清楚"制度,依据《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说清楚"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严肃认真、事实求是、找准原因、吸取教训。

  第三条 适用本规定"说清楚"制度的事故范围: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各成员企业发生的下列性质的生产性事故。

  1、死亡1人及以上的各类事故;

  2、一次事故重伤3人及以上的各类事故;

  3、无人员伤亡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4、其他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或集团公司领导认为有必要"说清楚"的事故。

  第四条 应"说清楚"的主要内容:

  1、事故经过及现场施救情况;

  2、事故原因(直接、间接);

  3、事故责任的认定;

  4、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5、整改及预防措施;

  6、应吸取的事故教训及今后安全工作的打算。

  第五条 发生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或主管责任人必须在集团公司指定的时间内到集团公司"说清楚"。

  第六条 "说清楚"以会议形式进行,一般安排在事故后十天左右召开,"说清楚"会议由集团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或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主持,集团公司质安部负责会议具体组织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安委会部分成员部门(总经办、纪委、工会、质安部、人力资源部、机电部、生产经营部等部门)的负责人参加"说清楚"会议,并对事故单位应说清楚的情况进行点评。

  第八条 事故单位责任人"说清楚"的主要内容,要写成文字材料,会前报集团公司质安部,以便在"说清楚"会上分发。"说清楚"会的有关材料由质安部收集保存。

  第九条 在"说清楚"会上,有关问题事故单位未能说清楚,会议没有通过的,由集团公司质安部安排再次说清楚,直至说清楚为止。事故单位在"说清楚"会上说清楚的情况,作为集团公司安委会讨论决定对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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