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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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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6 12:42: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东风公司十堰管理部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落实责任,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所属各单位。在学院实施危险作业的施工单位。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的界定及管理



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根据导致事故的可能性,万一发生事故后将造成人员伤亡大、经济损失大、政治影响大,对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破坏性大的部位。

第四条  学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综合协调,重点监控、指导管理制度。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且每半年不少于二次;每半年定期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研究;随时协调重大危险源隐患的消除整改工作;指导和审核各单位制定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预案及归档,抽查和检验各单位应急预案演习情况。并将重大危险源管理列入各单位的年度安全目标考核。

第五条  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所拥有的重大危险源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分管责任。

第六条  学院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六种安全管理制度及预案,并认真组织落实。各单位新建或修订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于每年12月1日前报安技办公室备案。

1、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和各部门所承担的安全职责,每年一季度前以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形式,逐级分解落实到人头。并及时报学院安技办公室备案。

2、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开展重大危险源区域员工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除正常的特殊危险作业人员要做到依法培训持证上岗外,对所有的设备操作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设备操作证。

3、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制度。学院重大危险源必须从方案制定、采购、运输、加工制作、生产经营、销售服务、人员流动(出入)、节假日特殊时期和异常情况处置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监管。班组每天检查不少于一次,系、部、处、公司各单位每周抽查,学院每年全面监督。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并做到有检查、有记录、有考评。

4、建立重大危险源隐患查改制度,确保重大危险源整改资金的落实。要设立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部门具体负责重大危险源隐患查改,查出的隐患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能整改的必须立即予以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制定出明确的整改方案,采取迂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运行。对重大危险源单元的隐患整改情况每月底前必须向学院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专题报告。

5、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三同时”、“五同时”管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服务)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状态。

6、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或异常情况,都要有相应的处理程序,要求相关人员做到会说、会做、会处理。同时组织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模拟应急救援演习活动,及时进行总结提高和完善预案,预案文本及演习总结要及时报学院安技办公室。

第七条  学院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要对重大危险源给予人、财、物等全方位的支持。对学院重大危险源实施修理、改造和更新、应急预案的重大修订等必须提前做好充分的可行性研究与分析,并将可行性分析报告送安技办公室,经批复后方可实施。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行动。

第八条  学院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实行动态管理制。拥有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必须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保障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器材、救护用品的配备,并确保其完好有效。相关信息的沟通必须按照学院及上级部门要求程序、标准及时报告,不得迟报、谎报和漏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本单位或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更不能因任何理由放松对本单位或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和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第九条  学院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确定本单位的危险源部位,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落实到位。各单位的危险源分级分类和安全监管制度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学院安技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区域的安全监控,最大限度地杜绝“三违”行为,学院对特种危险作业实行审批确认制度。学院所属各单位凡是涉及到以下八类特殊作业的必须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危险作业审批单》。

   1)登高超过作业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的登高作业;

   2)立体交叉作业;

   3)进入地下室及金属容器内的作业;

   4)架设临时线;

   5)大型吊装起重作业;

   6)爆破及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7)在带电设备设施区域内可能超越安全距离的作业;

   8)其他设备危险作业特点作业等。

电气焊动火作业要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动火证》。学院安技办公室将对各单位的危险作业审批执行和归档情况进行随时抽查。

第十一条  校园内、危险作业区内实施第十条规定的8种情形的施工作业,使用部门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架设临时线审批表》,并附学院工程(施工)管理部门下达的施工安排计划、签定的施工安全责任书、特殊危险作业的资质凭证和特殊工种人员的操作证(临时用电经能源中心审批后),经院安技办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电气焊动火和其他动火,使用单位持上述材料经保卫处审核办理《动火证》后施工。在重大危险作业区实施重大危险施工作业,工程(施工)管理部门、安技部门安排专人现场监护,对其它区域的作业,工程(施工)管理部门和安技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好检查和监督,施工部门必须按安全规程实施作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于两人及其以上的作业(包括巡查、巡线、检修、维护、保养、施工等作业)必须坚持按照安全生产“五同时”的原则,事先制定出周密的作业程序,把安全防范措施纳入到每一道工序之中,明确每项工作的安全责任人、安全监护人以及每名员工的安全注意事项,必须对所有的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确认,在同一作业区内的所有人员都确认无误后方可按程序操作。重大、较大危险源的检修、保养,必须预先制定出安全可靠的方案经学院和公司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不得盲目违章操作,否则按照“三违”行为,加倍处罚。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危险源和危险物品的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与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尤其是安全防护装置的完好率和正确率达到100%。列为重大危险源(含封存闲置设备设施)的单位,每年第四季度末要及时将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向学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书面报告。



第三章  考核



第十四条  学院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安全环保工作管理规定[汽院院发(2004)33号]和十堰管理部安全环保工作条例[东风十管发(2003)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考核。

第十五条  对因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无证作业和管理不力而导致事故的单位,除严格按照学院及公司管理部等上级规定追究行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和相关人员责任外,还直接与该单位的KPI考核挂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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